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雨中石头拦路,他不幸撞上惨变植物人。高速公路公司被判赔106万元,到底是躺枪还是管理不严?
事情>颠末/span>
一个大雨滂沱的傍晚,镇江市的钟坪(化名)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的一石块,当即摔倒昏迷。随即,钟坪被送往医院救治,可因头部受伤过重不幸成为植物人。此后,钟坪及其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镇江丹徒法院***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肯定会对过往车辆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故钟坪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高速公路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钟坪下班回家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不足等状况,影响钟坪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他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钟坪承担次要责任,判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钟坪106万元。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钟坪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首先我要插播一下,工人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导致受伤和死亡的,也算做工伤,可以走工伤保险。当然了,是有一个期限,不可能你前天下班了,今天受伤还管你。
事故中高速公路确实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是摩托车,这要是轿车,来块了,一车人不都得出事啊?在能观察的老司机在雨天也看不了多远,而且收费自然要承担自己的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公司也认定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的善后,我们为他点个赞。同时也希望奇迹能出现在受伤者身上,让他重新康复!
喜欢请关注我,每天推送有意思的文章给你,关注可抽奖哟。
这个案件非常的典型,甚至可以说将成为未来类似案件的教材都不为过,毕竟这个事情中的问题跟我们平常生活中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在这件事情中产生的影响和警示是非常巨大和重要的。
先来回顾整个事情的经过,受害人在夜晚下班回家的国道路上由于下雨天导致光线和视线比较模糊,而在转弯的过程中由于摩托车碾压到路面的一块石头导致翻车受伤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过后由于头部受伤太严重,变成植物人。
事后家属把向法院提起公诉状告该地段的道路管理处和某高速公路公司索赔150万元,经法院审理过后判该路段道路管理所以及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06万元。判决过后该路段道路管理所与某高速公路公司积极的配合赔偿和其他处理事宜。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受害者在雨天行驶,光线和视线受到影响,而道路路面有存在潜在危险的物品,导致了受害者在转弯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这件事的确属于主要责任在某公司以及道路管理所,本身他们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保证公路的安全和通畅,而这次事故是由于公路上的一块石头引起的,这说明他们管理不到位所以要负主要责任。
而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视线与光线问题,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减速慢行而还是保持高速行驶,这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受害者属于头部受伤导致的昏迷和变成植物人,这说明受害者的车速过快和安全头盔不合格或者说是没有戴安全帽造成的,合格的安全帽可以减少7层左右的伤害度,所以如果受害者头戴合格的安全头盔的话不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所以需要负次要责任。
这件事情的发生并不是单独的事件,还有非常多的类似事件发生过,大多数都是超速行驶,危险驾驶和违反交通安全引起的,而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大多严重的事故都是这些造成死亡的大多数都是头部受伤导致的死亡,这也说明了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和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的重要性。
所以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做赌博,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根本赌不起,一旦真的发生了事故受伤的只有自己,而在道路安全上面管理者也应该定期巡查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这样才能保证人们出行的安全和方便。
“交通事故,路方无责”是中国司法审判中长期通行的一种“惯例”,交通事故中以“路况问题”***公路管理方要求承担责任,鲜有胜诉的先例。镇江法院的这纸判决,确实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审判的新气象,做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倍受鼓舞。
“交通事故,路方无责”有其非常强的历史背景,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道路交通非常落后,道路状况堪忧。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与路况不佳直接相关。但彼时公路皆由国家投资兴建,民众无偿使用,若对道路建设方或维护人过于苛责,要求他们为道路瑕疵承担责任,不仅会严重加重道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负担,亦会严重影响其修路养路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为了不担责不修路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亦超出了公路部门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
但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交通事业的发展,我国整体道路状况有了质的飞跃,道路部门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明显增强。民营资本进入道路领域,部分道路机动车有偿通行。随之而来的是道路公益性的降低和营利性的增强,民众有偿使用公路,权利理应得到更好的保障。
本判决的出台,有其进步性,但也是附带条件的,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路瑕疵道路方都要承担责任。其所附带的条件表现在:1、其发生在“收费”公路上,道路方承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收费”了;2、事故原因在于路面积石,而非道路设计或破坏等其它原因。简而言之,本判决确定的规则仅是:收费公路要为其明显的不利于通行的障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收费公路”要为所有的不利通行的路况承担责任,更不意味着所有的公路都要为不利的道路状况承担责任。如果本案发生在不收费公路,或者事故发生原因不是道路上有积石而是道路设计不合理,很可能就没有这个胜诉结果。更重要的是,该判决仅是镇江的一个地方判决,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也不能排除同类案件中其他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决,我们不应过于乐观。
龍族社论:人在地上走,并非空中飘,莫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否则,人性、道德底线堪忧!
事件回顾:事发镇江一个雨夜,市民钟坪下班沿国道骑摩托车回家。在某路口右转时,车轮压到路面路面一石块,他随车摔倒并昏迷。送医抢救因脑部重伤,不幸成植物人。
之后,钟坪家属先后两次向法院***,要求某公路管理处及某高速路公司,赔偿各项金额共计150万元。最终某高速路公司赔判赔106万元。
分析:
一、先说说钟坪受伤>缘故原由/span>
1、当时是晚上,本身视线就不好。还下着雨,更加影响视线。而钟坪骑的又是摩托车,,必然会降低他驾驶的安全系数。
2、他拐弯压到个石块,并摔倒。简单看上去,给他造成伤害的原因好像是那个石块。但其实,第一条中提到的两点,都是造成他摔倒的原因。假设是在一个晴朗的白天,也许他就躲过那个石块,也就不会给他造成伤害了。
3、因此,那个石块是导致他受到伤害的原因,但并不是唯一原因。
二、判赔的>来由/span>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因钟坪经过的事发路段出现障碍物(石块),所以,负责该路段养护的高速路公司,未尽到对该路段的养护义务。违反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伤者本人,也承担一部分责任。
三、感想
看到这个事件,让人联想起其他很多事例。比如:老太太在公园上公共场所摔倒,家属以厕所地面湿滑、灯光光线暗等原因,要求公园赔偿。此类事件似乎都有异曲同工之处,不禁让人担忧。
有些规定和要求,仅仅是停留在理论上的,在现实中是根本达不到的。但总有人要利用这一点,钻这个空子,来做一些文章,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
这样的事件,到底对社会的正向发展,能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留给所有人去思考......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如觉得“龍族社”观点还可以,欢迎关注、评论等,一起互动交流!】
出了事故状告公路要求赔偿,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段时间河南许昌男子贺某因为路况不平,存在安全隐患状告许昌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最终获赔16万元。近日,镇江市民钟某同样因为骑摩托车摔倒致使钟某重伤植物人,状告公路获赔106万元。
据扬子晚报消息,镇江丹徒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不小心驾驶受重伤的赔偿案件,最终涉案的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重伤成植物人者106万元。
据了解。镇江市的市民钟某,骑摩托车沿国道行驶,途中转弯过程中,因为压到一块路面上的石头摔倒,随即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头部受伤,不幸成为植物人。随后钟某家属向法院提***讼,***某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50多万元。
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调查后法院认为,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因道路问题出现事故,高速公里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公路上有石子,属于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是导致钟某在该路段出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高速公路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因为当天事发时正在下雨,再加上灯光和驾驶人钟某的主观因素。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法院判钟某承担次要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赔偿钟某106万元。
钟某的案件虽说是个例,但近来类似案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这非常有代表性。从涉案人钟某的案例来看,公路是有责任保障公路的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的。出了事故,虽说只是一块小石头,但终归还是管理维护不利,而这块小石头就是致使钟某摔倒成为植物人的罪魁祸首。虽说我们可以把这个案件当做案例来剖析,但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起见,还是奉劝大家,安全第一,成为了植物人,就算赔偿再多又有什么用?
到此,大家对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飙车在医院门口身亡的1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